(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写一个回寄信封,并汇寄应纳税款。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同时将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寄回纳税人。
(三)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
邮寄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电子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六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六)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八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的内容是:纳税申报或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时间是否逾期;申报项目是否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准确;申报无收入或申报收入是否明显低于上期或去年同期;申报数字之间运算和运算结果是否有误;代扣、代收、代征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代扣、代收、代征;应附送的资料是否报送等。初审如发现有问题需退回重新申报,当即退回重新申报,如未发现明显问题的,当天应将申报表连同所附资料传递给管理局,由管理局进行复审。复审重点是审核报表的真实性。审核的方法是从分析纳税人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入手,可参照纳税人以往纳税资料和同行业纳税分析资料等,必要时,可调阅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或上门检查,发现有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在限期满后次日由管理分局移交稽查局稽查。
第九条 从我省目前的征管现状出发,申报纳税方式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选择其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