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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141号 1998年6月30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纳税人为了错开集中休息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之内其他一天休息的,也应视同公休假日。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申报,提倡使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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