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资总额的计提
新增工资应随创汇和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人均创汇和效益比核定基数增长的,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相应计提人均新增工资;人均创汇和效益比核定基数下降的,应按核定的浮动比例相应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最多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实行与利税挂钩的企业还需考核人均实现利润的完成情况,如人均实现利润低于1997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扣减随效益增长的工资,但最多扣减50%。
工资总额按在职在岗人员及下岗待工人员分别计提,即在职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按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浮动比例、在职在岗人员年平均人数计提;下岗待工人员工资总额按当年下岗待工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加养老金、公积金等个人交费部分和年平均人数全年计提。
今年不再实现目标工资办法,原实行“两个不超过”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计提考核按本规定执行。
已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按考核要求没有完成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企业领导层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集团公司,原则上应按资产管理关系,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挂钩(已成立的新建企业全部纳入集团,当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确定后的新建企业可以单列)。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后,对范围内所属企业的分配,由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会主管财政部门后,由集团公司下达。对下达给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外经贸委和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列支
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分配的工资额度,不得突破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清算时,发现突破的,突破部分的工资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并在明年核定工资基数时等额扣减。
三、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实行一头挂钩的,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外经贸委联合审批。尚未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由外经贸委会财政监交部门审批。工资增长方案于8月底前申报。
四、计提新增工资的规定
1.新增人均工资在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可全部提取;在20%~50%(含50%)部分,可提取50%;超过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2.新增工资列成本后;均以企业不亏损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