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总机构管理费:
(1)总公司或总机构出具的收取管理费的性质、汇集范围、总金额、分摊依据和方法以及其所属各分公司的分摊数额等证明资料,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
(2)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果无法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的批文,应提供总机构所在省(地、市)税务机关的批文,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
(3)企业、分支机构上交总公司或总机构管理费凭据复印件
(4)1998年度会计决算年度
2.关于行政管理费
(1)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物委批准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效许可证复印件;
(2)1998年度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凭据(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复印件。
(3)1998年度会计决算年度;
申请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应于1999年元月底前报送。
(二)关于申请坏帐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该项坏帐业务发生时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载有关该笔帐的帐页复印件;
(2)该笔坏帐业务发生时至报批坏帐损失年度有关帐务处理逐年帐页复印件;
(3)债务人破产清偿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于该项坏帐损失入帐的前一个月报送。
(三)关于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报批固定资产毁损和非常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该项固定资产购入原始发票及记帐凭证的复印件;
(2)该项固定资产明细帐有关帐页复印件;
(3)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复印件或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的凭证复印件;
(4)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5)固定资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2.报批企业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非常损失,应附送的资料:
(1)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
(2)财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3)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
(四)关于申请工效挂钩
1.应附送的资料: 1997年度、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之二《应交税金明细表》。
2.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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