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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提取折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求减免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清产核资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
  (2)重估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帐页复印件;
  2.“菜篮子”工程项目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贸市场建设的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3)集贸市场建设的预(决)算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
  3.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申请对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4.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请免征营业税应附送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
  5.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申请从价计征房产税应附送的资料:
  (1)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一年以上减、免税优惠的,应逐年办理申请手续,企业应按本文规定期限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经我局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申请以利抵亏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欲以98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领取“抵亏申请表”,填写后,连同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并附送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亏损额的查帐报告或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征管科印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年度、会计决算年度,于1998年9月底前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报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由我局予以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它税务事项
  企业如需申请上交管理费、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工效挂钩等税务事项报批的,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由我局税政科领取申请表,逐栏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及附下列资料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经我局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前列支。
  (一)申请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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