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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
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直政[1998]52号 1998年6月24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将1998年度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
  (一)本市岛内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技术贸易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教企业、内联企业等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需要申请享受1998年度减、免税优惠的,请于接到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禾祥西路2000号四楼,电话2232075)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逐栏完整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打印成文,写明报送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企业联系人、电话号码及所属的税务征管科室及税务专管员姓名),以及按下列要求附送的有关资料一起装订整齐,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于1998年8月31日前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办公室在收到报告文件后即加盖公章,而后送局长批阅。我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四表一册”:即1998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1998年6月份企业职工工资表、1997年度利税使用分配表和1998年6月份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人登记表复印件;
  尚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加送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填写后由市民政局盖章确认)。
  2.校办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校方出具的1998年度应上交学校利润比例的证明;
  (2)1997年度已上交校方利润的凭证复印件;
  (3)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查帐报告;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还应加送校办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
  3.技贸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2)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厦门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3)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复印件及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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