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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修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
  法制局(办)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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