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为无偿拨款,符合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为有偿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项目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三) 申请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项目所需总投资的50%;
(四) 由申请单位的主要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五) 申请单位有偿还能力和良好借贷信誉,并由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法人做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 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当地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墙改办组织论证,同级墙改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用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拨款,由墙改办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拨)款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报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款,必须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逾期未还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合理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凡使用在100万元 以上,或者需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并且产品不是以供本市地使用为主的基建、技改、科研项目,在审批前,须由当地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报省墙改办和省财政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使用中违反贷(拨)规定用途,挪用拆借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贷(拨)款,并追回已贷(拨)出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对款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偿。
第五章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属预算外资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