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验收申请。
当地墙改办须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三日内进行验收。
第十条 经过验收的工程,有当地墙改办按下列规定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一) 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墙体全部使用了掺加量不低于30%工业废渣含量不低于80%的黄河淤泥、淤沙的新型墙体材料,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全部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85%;使用多种新型材料的,按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予以返还;在墙体中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按实心粘土砖的实际用量及当地现行材料预算定额计,扣减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二) 除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的墙体,其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不低于30%的,按相应使用比例进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30%的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当地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建筑工程,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予以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由当地墙改办负责返还;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由当地墙改办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加盖“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收费票据》。
第四章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使用
第十三条 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
(一)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二)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与技术引进项目;
(三)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试验工程;
(四) 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交流及其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