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8]13号 1998年7月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本市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分类管理”)的企业范围为:凡本市在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分类管理的种类
  出口企业依据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划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管理的条件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 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