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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除此之外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定额标准,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七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其科研项目、课题列入中央部委或省科委、计委、经贸委、教委的科研、教学、实验、实习计划的,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
  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周期长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二至三年;生产周期短,当年见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一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
  3、对于民政部门掌握的温饱未解决的特困户准予减免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准予减免税。
  5、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残疾人占50%以上的,减税50%;残疾人占80%以上的,全免农业特产税。
  6、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养殖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对承包给他人或与他人联营的,由承包人或联营者全额纳税。
  7、苗木、花卉生产中本单位自产自用不进行销售的,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8、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收入,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收入的,不予减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具体纳税时间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应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其中近海或远洋捕捞,按属地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对于应税未税直接进入各类交易市场的农业特产品,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可在交易市场缴纳。
  外省市运入我市的应税农业特产品,若无当地征收机关开具的“外运证”,一律在我市补缴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委托证书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征收机关应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给代征单位和个人1%至5%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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