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特产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97号 1998年7月7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和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及其征收环节,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一。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实际收入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确定。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
第六条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由征收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对我市生产环节大宗农业特产品,其计税产量和计税价格以及具体定额标准由市地税局统一单独核定。
1、果品(苹果、梨等)的计税产量按照果品普查后的评定产量确定,计税价格依据近几年的市场价格综合确定。
2、海淡水、滩涂养殖的水产品和其他农业特产品,应根据养殖面积、台筏、水体等确定定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3、近海和远洋捕捞的水产品,对40马力以上对船底拖网作业的渔船由市地税局统一定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各区、市、县实际执行中低于此征收标准的,应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