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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更正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管理工作的更正通知
(闽国税发[1998]29号 1998年7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1998]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条款更正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缺出口中证并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2×退税率更正为:缺出口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通知》第三条福州八县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更正为:福州地区[含八县(市)]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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