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
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3号 1998年7月2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加油站税收一直是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难点,由于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库存无法盘存,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国税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要求,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省局将在六安市、明光市进行加油机加封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控管办法。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除报送通用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加油站销售明细表》(见附件)。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如实纳税。每月要对加油站检查一次,凡申报不实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四、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