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对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43号 沪财行[1998]23号 1998年6月25日)
经研究,决定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手续的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300元。
二、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助380元提高到420元。
三、对已故离休干部的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