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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
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布置所遵照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在7月份申报6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其运输费用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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