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
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待业和下岗人员就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76号 1998年7月9日)
为了支持本市“再就业工程”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对纳入本市劳动部门管理并取得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本市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机构,为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而进行劳务输出,从事用工单位需要工种及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用工单位将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就业服务机构,可就其收到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和为上述职工解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