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国有粮食企业的减员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挖掘潜力、拓宽渠道、实施再就业的原则,采取“先挖渠、后放水”的办法,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一)创业分流
各粮食企业要深入挖掘企业潜力,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组织职工创办种植、养殖、餐饮、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和各类小型加工业等多种经营企业。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场地出租给本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经主管部门批准,在 l一2年内可免收或减收租赁费。大力发展跨行业的生产,搞活经营,创造效益,使之成为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二)分流安置
1、按时退休。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搞返聘。
2、内部退养。有条件的企业,对连续工龄30年以上,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养费按工龄根据本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最少不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60%。
3、轮流歇岗。对停产、半停产和效益不佳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轮流歇岗的制度,歇岗的时限和歇岗期间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定,但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三)自谋职业
1、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到劳动部门申领自谋职业优惠卡,凭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本人应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经济性裁员。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被裁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竞争择业。被裁减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3、终止劳动关系。对于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参照经济性裁员职工补偿办法,适当支付生活补助费。即工作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先从历年结余工资中开支,不足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