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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
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54号 1998年7月14日)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沪地税地[1996]64号《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现对1998年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凡在1997年9月25日以前已被认定符合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条件(资格)的代售户,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户,均要参加代售户年检。
  二、年检时间
  1998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工作从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止。
  三、年检内容、结论、基本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税务(分)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代售户年检的内容、年检结论、年检的基本程序和年检的组织实施,开展年检。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年检: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寡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它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对一经查实、确有以上问题存在的代售户,要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其它事项
  1.年检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六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税务(分)局的识别号(附件一);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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