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199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1997年,我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长府办发[1997]38)号,对于解决城市供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供热涉及面广,制约因素较多,尤其在热费负担上,仍沿袭居民热费由职工单位全部负担的办法,单位和居民欠缴热费的问题仍较严重,部分住宅供热质量偏低。为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城市供热体制,进一步改善城区供热状况,提高我市供热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已有的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抓好《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供热管理,共同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个人热用户热费,其家庭成员中有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按比例负担,单位负担90%,职工负担10%,并视情况逐年提高职工负担比例,逐步过渡到个人全部负担。其家庭成员中无职工的,热费由个人全部负担。
  四、热用户交纳热费,可以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每年自5至9月每月交纳总额的20%,9月30日之前交齐全部热费。凡在6月末之前一次性交齐热费的,可给予少交3%的优惠。
  五、个人热用户职工所在单位到期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向个人直接收缴。
  六、个人热用户热费,无论单位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应当按应付热费总额交纳,提前一次性交纳的,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给予优惠。个人交费的,交费人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按负担比例报销。单位交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出。
  七、实行新的热费负担办法后,历年拖欠热费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或一次性偿还欠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