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998年7月29日)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少数市、县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目前征集比例高于20%的,要在3年内逐步降到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区)、市、县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及帐户基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退休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20%进行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帐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进行计算。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后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我区为缴费性养老金、下同)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部分统一按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进行计算,对其中缴费累计年限为20—25年及以上的,分别按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一6%实施补贴,并入附加养老金。对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进行计算,最高为14%。
对1996年l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金额低于按每满一年的二个月个人平均缴费工资金额的差额用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审批职工的退休,凡不符合条件规定退休的职工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