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人员统计。
(三)严格控制粮食企业职工人数的增加。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粮食企业要清退长年临时工,控制季节工。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四)建立新的企业用人机制。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实行择优选优,竞争上岗。要通过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确保减员分流目标的实现。
(五)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结合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对独立核算的加工、销售、储运及从事其它附营业务的粮食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建立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切实搞好资本运营,千方百计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大力推行配送、代理、连锁经营等现代化营销方式,减少从业人员,提高企业效益。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这次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力度很大,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粮食企业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粮油制品深层次加工,大众食品加工,向粮油转化增值相关产业延伸。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提倡粮油供应进区、入户,通过扩大为农民和社会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富余职工转岗、分流和再就业。各级粮食部门都要开展多种职业技能培训,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培养提高下岗职工的技能水平,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提供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下岗人员的托管、转岗培训、组织再就业等工作,并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内,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托管费用除企业承担一部分外,并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社会和财政筹集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