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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粮食局遵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陕政发[1998]27号),提出的《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精神,为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1997年底,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为7.4万人。从1998年起,逐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年时间,使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
  (一)粮食收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4万人,到2000年底减少到2万人左右。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减少人员。
  (二)粮油加工、运输、零售等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4万人。上述企业要整体推向市场,通过改革、改组、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实施新的营销方式,合理配置人员,加大减分流力度。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对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按收储量实行定编定员管理,编余人员向附营业务分流。不承担定购粮收购和各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实行整体分流。整体划转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随库走,交由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管理。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把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切实减少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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