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个文件的通知
(沪财法[1998]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此次一并转发三个文件,是针对本市财税体制的特点,使财政、税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为保护各部门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际执法中依据哪一个文本问题
根据《上海市行政务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和《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应当依照《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可以依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各序实施办法》进行,但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所设定的标准。
二、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应当分开实施
不论财政案件还是税务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外,均应当分开实施。本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财政案件的处罚、调查、审查。
三、关于相关的法律文书问题
在市局未统一印制相关法律文书前,本市税务部门可依照国税发(1996)190号文规定的格式,自行制作;本市财政部门可依照其样式,请自行修订制作。
四、关于听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