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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8]62号 1998年6月2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帐务处理时。应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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