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价格监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价格监测计划、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由省物价局拟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为主体,专项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为补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价格监测人员,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价格监测资料。省物价局根据各地监测资料,确认市场粮食价格水平,作为省政府调控市场粮价的依据。
(三)加强粮食生产成本调查。省物价局和地方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工作。调查以定点、定户、常年逐日逐项登记为基础,以典型调查为主体,以一次性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为补充。成本调查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支持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省物价局负责汇总各地的粮食生产成本调查资料,作为制定粮食收购价格的依据。
(四)加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粮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五)适时收储和抛售储备粮。各地要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及时收购或抛售储备粮,促使市场粮价回到合理区间。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部门确定。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
(省粮食局 1998年6月15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从1998年起,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粮食收储企业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到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