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省政府负责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相关成品粮销售限价,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粮食购销价格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粮农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并与邻省保护价格保持合理衔接,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粮食定购价格。定购粮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并与邻省搞好衔接。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三)粮食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按照原粮购进价加上各项合理费用及利息、税金、利润测算,并参照邻省价格水平确定。
(四)粮食顺价销售价格。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及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要与毗邻省衔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
陈化粮的销售价格,按粮权归属,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但在市场粮价暴涨时,上述企业要服从国家的粮食销售限价。
(五)储备粮购销价格。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省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并与中央及邻省储备粮的购销价格保持衔接,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地、市、县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地、市、县自定。
上述省管粮食购销价格的确定,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下达。
三、粮食价格的调控
(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保证粮食价格调控的顺利实施。为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各行署及市、县政府要服从省政府统一决策,充分发挥省及地方的合力作用,及时入市调节粮食价格,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