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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消化资金渠道
  1、消化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主要依靠粮食企业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顺价销售等措施,提高粮食企业的效益,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账的本金。粮食企业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等办法来消化挂账。同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账资金,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财政预算外收入筹集一部分。财政从粮食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用于消化挂账。
  2、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主要用于消化挂账,在完成新老财务挂账消化任务后,再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三、考核办法
  以地市为单位,对提前完成和未完成消化任务的,省政府将比照中央的办法,实施必要的奖惩措施。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省物价局 1998年6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确定的粮食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二)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规定,促使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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