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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五、各地承担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任务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多渠道筹措,包括通过预算安排、新增财力追加、财政预算外资金和集中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等法令法规允许的渠道筹集。
  六、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以从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筹集一部分。
  七、本意见从1998年起执行,暂定3年。在执行期间,如粮食销售价格回升或库存变化,再根据粮食风险基金需要量,适时调整筹集数额。

关于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

(省财政厅 1998年5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1、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省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按粮食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区别情况,明确责任,按期消化。
  2、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审计署等八个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尽快清理核实上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数额。
  3、根据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国有粮食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4、各地、市、县应根据清理、核实的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确保在10年内完成消化任务。消化能力较强、挂账数额较少的地方应提前消化。各地、市的消化计划和措施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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