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1998]25号 1998年7月1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了我省《关于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意见》、《关于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四个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意见
(省财政厅 1998年6月15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好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比数额,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其最低规模部分由中央和省按1∶1.5的比例配备,超规模部分中央和省再按1∶1的比例配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承担的配备任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统筹数额由省和各地市按1∶1的比例共同筹措。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各地、市1997年的人均可用财力和历年拨补风险基金数额等因素,粮食风险基金分为三个档次筹集:铜陵、马鞍山、淮北、毫州和合肥为一档,芜湖、淮南、滁州和宣城为二档,六安、蚌埠、阜阳、宿县、巢湖、安庆、池州和黄山为三档。具体筹集任务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向各地、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从上下级预算往来款中按季统一拨付到省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终结算。
四、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省分配到地、市,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承担,也可以分配到所属县(市)。分配原则可以参照省里的做法,也可以自行确定。但不得层层加码,不得分配到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