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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自贡市等地收取贷款证费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同意自贡市等地收取贷款证费的函
(川价函[1998]258号 1998年7月6日)


自贡市、攀枝花市、雅安地区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八年,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55号时,明确了贷款证收费在国家省批准的10个市、地试点。今年5月,省分行根据试点情况,又批准了自贡市、攀枝花市、雅安地区实行贷款证制度。经研究,同意以上三个市、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1997]155号文规定执行。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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