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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对定购粮、保护价粮不得以任何方式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最低价格,按东北三省一区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按顺加作价办法计算的价格低于统一协调价,必须按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执行统一协调价出现亏损,应按不亏损价格销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挂帐。
  (二)地方储备粮的销售价格,由拥有粮权的同级政府的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
  (三)陈化粮食的销售价格,按以质论价和减少损失的原则,由拥有粮权的同级政府的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当地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共同确定。
  (四)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五、建立粮食价格监控体系
  (一)加强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工作。为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调查队伍建设,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制度,完善成本调查方法,科学地反映粮食生产的投入产出,提高成本调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粮食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二)健全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在粮食主要产区、批发市场和城市主要集贸市场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对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批发和零售价格定期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大中城市的水平,批发价格主要监测各主要批发市场成交价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采价点,培训监测人员,及时反映市场粮价动态,为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以提高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实效性、科学性。各市物价局要按有关要求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送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波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
  (三)加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价格和质量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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