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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税务所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二次向分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务分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向县(市)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六、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要求填报《税收票证缴销表》,逐级上缴到苏州市局集中处理。
  (二)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各单位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监督,集中处理。
  七、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包括票证专用章戳),应查明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损失原因,及时追查,并严肃处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经调查属实后,由损失机关填报《呈请处理损失税收票证报告书》,列明损失的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等和原因,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经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苏州市局审批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发生自然灾害以及不慎损失税收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追查结论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其中,一次别失出口专用货物缴款书、分割单、完税证类(含各种收取现金的票证)在十份以内的,由县级局提出处理意见转报苏州市局审批;十份以上的苏州市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国税局审批。税收缴款书二十五份以内县局审批,二十五份以上的市局审批。
  (三)对已填用并办妥缴销手续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回执联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发生损失的,经查明确无舞弊行为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令其赔偿:
  1.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2.税收限额完税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每份(枚)赔偿100元;
  3.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50元;
  4.税收通用税证、税收罚款收据每份赔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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