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五)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三、税收票证的设计的印刷。按照
《办法》第
七条规定办理。其中,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由各市、县局统一刻制,不得下放到分局刻制,并将刻好后的印模报苏州市局,市局汇总后报省局计财处备案存查。今后因磨损、遗失,需另刻新章时,号码应与同类章戳的最后一号相衔接,不能重刻原号。
四、税收票证领发。各级税务机关对发放、领取税收票证要切实加强管理:
(一)按时编报票证领用计划表。为确保税收票证供应及时,避免分散积压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终了后,根据本单位上半年用量、库存和下半年预计使用数以及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下半年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于每月七月十五日前报苏州市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税收票证。各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原则上必须由税务机关派票证管理人员,专车持税务机关介绍信,按编制的计划数领取。特殊情况可由正式税务人员,持税务机关介绍信代领。超计划领用税收票证,需提前一个月向上级税务补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五、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限期额内,按要求办理税收票证结报和缴销手续。
(一)征收税款入库的限期和限额如下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凭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代征单位限期在十天以内,限额在一千元以内;代征人员在五天以内,限额在伍百元以内,应按规定限期限额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二)除
《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明确必须严格结报缴销的票证外,其他各种票证的结报缴销,按以下要求办理:持已填用税票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的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