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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及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市、县自定。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五)税收限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人)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每次征收税款在百元以下的现金收款凭证。超过这个限度的不得使用该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的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能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30元)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
  (十三)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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