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81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省国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职责:
(一)、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各县(市)、市区各分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二、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