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通知
(厦府[1998]综073号 1998年7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经济增长目标,力争外贸出口增长10%,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通知如下:
1、要加强协调服务工作。市贸发委、外资委、计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商品进出口配额,帮助企业抓住机遇扩大出口;各口岸联检单位要在6天工作制基础上,实行星期天24小时值班服务工作制度,提高货物通关效率;贸发委和国税局要加强协调,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加快资金周转;公安、外事部门要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我市重点开拓的多元化市场允许申办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境手续,允许国有企业经贸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前往国外进行商务活动,允许参加市政府出访团组的非国有企业经贸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适当放宽商务人员一次出访国家(地区)数量。市外事部门要积极与国外重点贸易城市建立友好关系,市总商会、贸促会等工商团体要加强与这些城市商会的联系,促进经贸往来。
2、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外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外贸出口。要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扶持企业扩大转口贸易。
3、大力开拓多元化市场。每年要在中东、南亚、非洲、东欧、南美等市场潜力大的国家、地区举办三至四场出口商品展销会或向这些地区派出若干精干推销小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从外贸风险金给予适当补贴。
4、加强对海外贸易网点建设。要在重点国家或地区设立厦门产品展销中心或贸易代表处,为厦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促进服务。市财政每年从外贸风险金中拨出200-300万元作为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补贴海外网点拓展业务。今明两年要在重点市场设立三至四家厦门产品展销中心或贸易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