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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五)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确定被划转的纳税人,征收机关据以向纳税人下达正式通知,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方加盖蓝色“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戳记,并注明“划转”字样,作为今后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实施税收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税款缴纳情况,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并正确转入成本;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按规定登录有关表格、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作好一系列善后工作;本条第三至第六款有关手续全部履行完毕后,方可确定为划转工作的结束。
  (七)全省划转工作原则上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对少数审查工作量较大,一时难以确定的业户,应至迟于8月20日结束。市地国税局要于8月25日前将划转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随附《商业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市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划转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问题
  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省局将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本年度流转税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时间:9月份
  (二)组织方式:在市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省局统一组织,统一领导,从各地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若干专门验收工作组到各地验收。
  (三)内容范围:划转工作开展情况、划转清单、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划转)等有关审批资料、征管资料以及工作程序等。
  每个市地抽查1-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征收单位,每个征收单位重点抽查10-15户企业。
  四、具体要求
  (一)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划转工作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完善新税制,深化征管改革,保证完成收入任务的高度来抓,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有任何变通,违者严肃处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划转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负责,稳妥操作,对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避免由于执法不规范造成的问题。要切实作好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按规定建立严格的专用发票缴销登记制度,将缴销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落实到每份发票,限期收缴,明确责任,不留后患。对因审查不严,手续不全,责任不清造成划转工作不彻底、专用发票等有关票证收缴不及时不全面,以及由此造成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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