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情况可不列入本次划转对象,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1.新开业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截止1998年6月底前暂定期不满1年的;
2.虽然达不到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但1998年销售额截止6月底前已达到180万元的;
(五)按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计算确定其前三年或前两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时,对经营时间为整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应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经营时间不足整年度,当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否则可不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六)自7月1日起,对属于划转范围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应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现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征收单位确定的正式被划转时间;8月份申报期对7月份已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销货退回或折让有关问题:
1.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是全部退货还是部分退货,均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业务;
3.销货方应按4%的征收率将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相应冲减当期销售额和应交税金。
(八)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应从一个完整的纳税期开始确定。
(九)7月1日以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原政策特案规定按6%简易办法(或征收率)征税的货物,改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划转工作组织实施问题
(一)认真组织学习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深入领会政策实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政府作好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声势,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讲清国家政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商业一般纳税人95年以来的纳税资料进行整理,按划转对象的确定原则列出划转清单,划转清单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历年年应税销售额、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等基本内容;
(四)征收机关依据划转清单,填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划转),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审批表内容除包括划转清单的主要指标外,还应包括划转依据,划转时间,征收机关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