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计划委员会、苏州市技术监督局
转发《关于对燃油加油机计量显示器采取监控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05号)
各市计委、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苏国税发[1998]368号文《关于对燃油加油机计量显示器采取监控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要及时联系,加强配合,共同实施对加油站燃油加油机的监控措施。各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并由技术监督部门对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计量器进行铅封,由国税部门对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进行铅封。市区及各市国税部门应在8月15日前对全市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铅封完毕,并认真做好铅封记录及计数显示值记录(格式见附件表一、表二),从而为9月15日开始的全省加油站专项检查做好准备。各市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协助国税部门做好计数器铅封工作。
二、各市计委、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抽检抽查,强化铅封监管。对新开业的加油站请各市技术监督局在受理强制检定登记备案时,通知加油站报告。各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区则报告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或各市征管科确定辖管分局与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对其机械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计数器进行铅封。计委、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都应加强对加油站铅封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抽查,如发现铅封被破坏、擅自拆封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铅封部门,以共同加强油品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