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直属粮食储备库的批复和划转。
省粮食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办理划转粮库的批复手续。人员、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划转等交接手续,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划转结束后,省审计厅按照《审计法》规定,对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
划转粮库涉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的有关内容,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划转省直属储备粮库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省直属储备粮库上收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管住管好省级储备粮,保证储存数量、品种和质量。
(一)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人民政府,没有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省级储备粮要通过集并或指标划转到省直属粮库管理,省直属粮库暂时储不了,可托地市州条件好的粮库签约代储。
(三)要按照“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收得进、储得下、存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账实相符。
(四)根据省级储备粮储存时间长短和品质优劣委托储存单位搞好推陈储新工作,确保储存质量。
(五)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搞好计算机联网,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省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在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直接拨补到储粮企业。
五、省级储备粮的吞吐,要按照“丰年收购、歉年抛售”的原则进行收购和抛售,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收购和抛售省级储备粮时,要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进行收购和抛售。收购多少省级储备粮,农业发展银行贷多少款,抛售多少省级储备粮、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多少贷款,做到不亏不赔。收购抛售省级储备粮的品种、规模、非正常储运损耗和因灾损失的核销,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粮食储备库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省直管粮库的建设由省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资产列入省级财政。省直储备库的人、财、物由省粮食局直接管理,班子人员由省粮食局考核,任命和管理,并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切实做好减债增效工作,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定员定岗;附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财务管理列入省财政预算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得挂新账。要加强物资财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直粮库不得擅自划转库区场地和设施,省级储备粮没有省粮食局文件和出入库通知书不得擅自出库和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