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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意见》的通知

  (4)地州市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和财务冻结前用于粮库发展的资金,不得抽回。
  (5)粮库对外投资和其他企业联合投资开发的项目,要依法维护应有的产权,并按规定分配收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粮库为其他企业转借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
  3、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拟上收划转的粮库实行国家粮油库存冻结。 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库存以粮库正式统计报表数为准。粮库转为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后,上述库存要逐步与非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进行相互划转对准,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在确保完成省级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代地市州储存粮油,具体办法和代理费用标准由省粮食局商地市州粮食、财政部门确定。
  4、经会审不予划转的粮库,按有关通知解除人、财、物冻结。
  (二)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审计、检查。
  1、审计部门对拟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
  (1)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审查拟上收划转粮库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包括:1997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近3年的盈亏状况,尤其是1997年度的会计决算情况;企业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1991粮食年度以前老挂账的消化情况; 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并分清挂账性质,划分责任。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拟上收划转的粮库要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制定。
  2、省粮食局会同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会关部门,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条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粮库职工人数(其中离退休人数)、占地面积、库区面积、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库类型、仓库容量、仓库完好程度、大修记录等库容库貌情况;储备粮油、周转粮油、议价粮油分品种数量库存情况;米、面、油的年加工能力,生产线完好程度,工艺、技术水平等加工设施情况。
  3、省粮食局、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审计、 查结果和各粮库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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