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
《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意见》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在省内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粮食储备体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1998]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和储备与经营分开的要求,以及粮食分级负责后各级政府掌握必要储备调控手段的需要,确定我省储备粮规模为20亿斤(原粮)。其各省级储备粮10亿斤,地市州储备粮10亿斤(地市州本级4亿斤、县市区级6亿斤,地市州储备粮计划见附表)。省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省人民政府,收储、轮换及管理由省粮食局负责。地、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地县政府,收购、储存和管理由地县粮食局负责。
二、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10亿斤左右仓容的粮油储备库,作为省直属储备粮库。上收直属粮库要兼顾地、县粮食收储供应需要,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对拟划转的粮油储备库在划转期间实行人财物冻结。
1、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拟上收划转的粮库实行人事冻结。粮库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粮库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
2、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对拟划转粮库实行财务冻结。
(1)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账面数额为准,粮库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账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
(2)应由地市州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粮库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
(3)粮库代有关企业中转的粮油,要及时承付货款和中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