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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浦东新区和其他城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本市补充意见第一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浦东新区和其他城镇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2号 1998年6月18日)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展,我局沪地税地[1998]32号文对中心城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已作规定。经研究,现对浦东新区和其他区县的县(区)城、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浦东新区按原属于黄浦、南市、杨浦地区作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经过几年的开发和建设,原划定区划范围的道路、河流等地界已消失无存,城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因此,对浦东新区按内环线之内的地区作为开征范围,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除城镇和高桥工业区之外)暂不列入开征范围。
  二、有关区和各县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城镇,一般是按1986年划定开征范围的。近十多年以来这些城镇的建设范围扩展较大,应按建成区作为开征范围,具体城镇建成区可由区县税务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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