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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进[1998]30号 1998年6月19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贸委托代理出口如何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问题。鉴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代理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为“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无实际意义,同意对此类代理出口业务不再填开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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