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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防止反复回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关停
“十五小”工作防止反复回潮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36号 1998年6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省取缔、关停十五种污染严重企业的工作(以下简称“十五小”),经过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县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地方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国务院《决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确保国务院《决定》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环发[1998]6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1998年我省取缔、关停“十五小”的总体要求是: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止死灰复燃势头,促进重点区域、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总体目标是:全省取缔、关停达标率达到100%,死灰复燃的企业再次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取缔、关停“十五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逐级负责。对关停不力,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阻挠关停的违法业主,要依法严处。环保、监察、工商、乡企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深入基层,狠抓落实。凡属“十五小”企业必须取缔、关停,坚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消灭死灰复燃的任何苗头。
  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政府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确定并公布禁止兴办的产品、项目名录坚决杜绝新的污染严重企业产生。对于禁止兴办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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