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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卫生设备、设施,对导游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应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保险。
  第四十条 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及其他有关报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审计制度,依法对本部门和国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四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导游员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旅馆、餐馆等服务业经营者以旅游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理赔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
  (二)旅游区旅游秩序;
  (三)旅游安全卫生状况;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旅游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或不佩带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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