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旅游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遵守本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合肥市旅游局是旅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行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本市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从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和整体开发与局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技术监督、环保、宗教事务、文物管理等部门进行。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旅游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旅游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