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收部门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六)执行单位严禁对市场执收人员采取下任务、定指标、雇用社会闲散人员等形式进行承包收费;
(七)收费部门、收费人员要认真履行收费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文明收费。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建立对收费人员执收行为的监督机制;
(八)认真落实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市场主办部门必须在规定交费地点或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执收单位、执收依据、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划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具体公布形式可根据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执收形式,由物价部门配合市场主办部门和有关收费部门逐个市场研究确定。
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其缴费、缴税义务。对收费中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交费,可向物价、财政和监察部门举报。
三、加强对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纠正、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的;
(三)执行越权审批收费文件收费的;
(四)国家明令取消收费,拒不停止执行的;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利用发证、年检等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对象购买指定商品、书刊资料的;
(七)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或强制收取属自愿性交纳费用的;
(八)未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不亮证收费、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注册手续的;
(九)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十一)拒绝接受检查、审验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收费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提请监察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收费部门和收费人员在收费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物价、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办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收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