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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费品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费品市场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府发[199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市消费品市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消费品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消费品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对所有进入消费品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公告制度。本通知所指市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城区内开办的经营消费品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包括早、夜市场)。
  (一)按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外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对经营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没有公布的项目,暂不征收;
  (三)收费部门或执收单位对市场经营者实施收费前,应持有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确认收费单位合法执收的有关资料,到市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执收;
  (四)全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监察、审计、工商、民营办、市场办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市场收费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收费部门或执收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根据物价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二)收费人员必须出示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
  (三)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并有执收单位和执收人员印章;
  (四)对经营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类综合市场实行由各征费部门集中设窗口办理的方式,专业市场和早、夜市场实行由市场主办部门统一收取,各收费部门按比例分流的方式征费。具体形式由物价、财政部门配合市场主办部门和有关收费部门逐个市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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